10月15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河南今日油条餐饮治理有限公司、河南烧烤者食品有限公司及郑州市金水区今日油条早餐店。该公司被起诉的缘由,就是“今日油条”与字节跳动公司旗下今日头条APP名称仅一字之别。除了企业名称,另外另有其他相似地方:LOGO对比,红白组合配色;菜单也是凭据今日头条APP首页界面举行的1:1复制;关于今日油条侵权的执法分析1、商标侵权。
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已经在多个商品或服务领域注册,已经取得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则上在字节跳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其他单元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与“今日头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仅一字之差,且使用的形式包罗颜色都与今日头条极其相似,因此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组成近似商标。那么如果河南今日油条餐饮治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今日油条”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为餐饮或食品,而字节跳动的今日头条未在餐饮或食品领域注册,字节跳动是否可以阻止“今日油条”作为商标使用呢?上面说,注册商标是原则上只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享有专用权。可是对于驰名商标,分两种情况一个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执法实行的同类掩护,也就是如果一个商标是未经注册但认定为驰名的(如一些老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克制其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
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执法实行的是跨类掩护,即如果认定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在所有领域克制其他人申请注册或使用。固然驰名商标的认定另有一个法式,但对于今日头条在中国的影响面和民众知悉水平,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问题不大,加上今日头条是经注册的商标,实行的是跨类掩护,因此纵然今日头条未在餐饮或食品领域注册,字节跳动也有权阻止今日油条的使用。
2、对于今日油条的菜单设计或店面的装修与今日头条的页面相似的问题,因为菜单和装修不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不属于商标法例范的规模。可是,这种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混淆行为:谋划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罗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罗简称等)、姓名(包罗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门、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今日油条的菜单设计和店面装修足以使主顾或民众对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发生混淆,容易发生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有关联的错误认识,今日油条有攀援今日头条商誉、蹭热度的嫌疑。其菜单和装修等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负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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